第一部分:投標人疑問回復內容
1.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與項目負責人業績要求如下: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 投標人須具備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 16 萬平方米。問:工業建筑業績廠房、倉庫類業績算不算?
答:符合招標文件類型要求。
2.投標人業績與項目負責人業績是否可以重復使用得分?
答:可以。
3.招標文件商務中投標人業績要求“2019 年1月1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投標人須具備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16萬平方米,每個業績得3分,滿分6分。”本條設置的投標人業績為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為加分項。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,采購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、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、成交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。建議修改為:“2019年1月1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投標人須具備房屋建筑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 16萬平方米,每個業績得3分,滿分6分”;
答:不修改,請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。
4.招標文件商務中項目負責人業績要求“2019年1月1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擬任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 16 萬平方米。每個業績得 3 分,滿分 6 分。”本條設置的行業為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為加分項。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,采購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、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、成交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。建議修改為:“2019 年 1 月 1 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擬任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房屋建筑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 16 萬平方米。每個業績得 3 分,滿分 6 分。”。
答:不修改,請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。
5.招標文件商務中投標人業績要求“2019年1月 1 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投標人須具備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16萬平方米,每個業績得3分,滿分6分。”作為加分項,本條只規定建筑面積而未對投資額進行明確。建議修改為:“2019年1月1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投標人須具備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 16 萬平方米或投資額不低于6個億,每個業績得 3 分,滿分 6 分。”;
答:不修改,請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。
6.招標文件商務中項目負責人業績要求“2019 年 1 月 1 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擬任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 16 萬平方米。每個業績得 3 分,滿分 6 分。”作為加分項,本條只規定建筑面積而未對投資額進行明確。建議修改為:“2019 年 1 月 1 日以來(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),擬任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工業建筑(或公共建筑)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,且單個合同中總建筑面積不少于 16 萬平方米或投資額不低于6個億。每個業績得 3 分,滿分 6 分。”。
答:不修改,請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。
7.請問:項目負責人業績要求,附錄5:合同協議書中體現了項目負責人名字,而設計已完成證明文件如審圖合格證(因各地圖審格式不一致)上沒有項目負責人名字,請問此項目負責人業績是否有效?
答:招標文件中已明確,上述情形有效。
注: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,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招標人名稱:合肥工投工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
地 址:合肥市廬陽工業區工投研發樓
聯 系 人:凌工
電 話:0551-65679205
招標代理: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項目管理有限公司
地 址:合肥市濱湖新區南京路2588號(徽州大道與南京路交口)聯系人:張工
聯系方式:0551-66223797、66223831
2024年7月10日